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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時 | 釋出徵地公告的主體是誰?

土地徵收 閱讀(1.64W)

一、土地徵收時,釋出徵地公告的主體是誰?

土地徵收時,釋出徵地公告的主體是誰?

主體是人民政府,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徵收時,徵收土地獲得批准的,徵地公告發布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二、土地徵收公告公告過程中特殊情形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土地徵收過程中,一些被徵地農民可能因為舉家在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形不在家,行政機關在徵地範圍張貼的土地徵收公告或者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該農民確實無從知曉。

舉家外出打工的農民,在離家時有義務向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告知其去向和聯絡方式。對舉家外出打工的農民,其土地、房屋在被徵收範圍的,在調查摸底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瞭解相關情況,及時與其取得聯絡,告知其土地徵收及安置補償的相關情況,動員其早日回鄉處理相關事宜。

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單個通知相關被徵收土地農民不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如果個別被徵地農民因為外出打工等原因未能及時瞭解到公告內容的,從公共利益和維護絕大多數農民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其對相關征地及補償安置方案行政決定的起訴期限並不因為確實不知道行政決定內容而推遲,其起訴期限與其他農民一樣,從公告期滿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應當注意的是,這裡的公告期滿是指行政機關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滿法律文書生效的期間,而不是公告要求農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或者其他事項的期限。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徵地範圍和涉及農戶的多少,合理確定公告後相關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要儘可能保證相關農戶都能夠有時間通覽公告內容之後,相關法律文書再生效。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至少應當指定3~10日期間為公告期。

土地徵收的公告發布主體只能是人民政府,因為人民政府是執行機關,並且關於徵收土地的登記等事項也應當由人民政府辦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的徵收可以是國家徵收,也可以是其他土地徵收機構,例如法人或者是非法人組織對於商業用地的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