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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遺贈撫養協議主體有哪些?

子女撫養 閱讀(3.15W)

一、 簽訂遺贈撫養協議主體有哪些?

簽訂遺贈撫養協議主體有哪些?

根據《繼承法》,可以簽訂遺贈撫養協議主體有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明確規定,扶養人必須是遺贈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組織,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履行扶養義務。《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雖然未對遺贈扶養協議的簽訂主體作出明確規定,但按照法學界的主流觀點,遺贈扶養協議應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社會組織與被供養人簽訂。

根據《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二、公民之間可以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嗎?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一般來說,這裡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後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裡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裡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法定的互相扶養和互相繼承的權利義務關係,用不著以協議的形式來確定。

有關遺贈撫養協議的具體內容,雖然是屬於協議的內容,但適用於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雙方應當履行規定的責任,並就有關權利進行明確,後期如果一方存在違法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