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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用補償民事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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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用補償民事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耕地佔用補償民事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後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並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農戶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三)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戶成員推選的人。

二、家庭承包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五條承包合同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第六條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援;

(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第三人,請求受益方補償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應予支援。

第七條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援。

第八條承包方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方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第九條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收取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承包方已經一次性收取了流轉價款,發包方請求承包方返還剩餘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援;

(二)流轉價款為分期支付,發包方請求第三人按照流轉合同的約定支付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援。

第十條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式的,不得認定其為自願交回。

第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流轉價款、流轉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權的,應予支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書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二)未經書面公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開始使用承包地兩個月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第十二條發包方強迫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承包方請求確認其與第三人簽訂的流轉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發包方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請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第十三條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第十四條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屬於林地承包經營外,承包地交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穫期結束後或者下一耕種期開始前。

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對方當事人請求承包方給予相應補償的,應予支援。

第十八條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擅自截留、扣繳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承包方請求返還的,應予支援。

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主張抵銷的,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