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地役權糾紛與相鄰權糾紛要怎麼界定?

土地承包 閱讀(2.93W)
地役權糾紛與相鄰權糾紛要怎麼界定?
律師解析:相鄰關係和地役權的關係都是不動產關係,都是對不動產物權的一種限制,都是使用他人的不動產,二者的內容表面相似,但實質有很大的差異。在審判實踐中,區分把握相鄰權與地役權,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從權利型別予以區別。相鄰權基於相鄰關係產生的權利,是指相鄰各方對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基於法律規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動產上的權利。如享有在他人不動產上的通行權,用水排水權、採光權等。而地役權是指土地的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利用他人不動產,通過約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種定限物權。
二、從主客體來區分。相鄰關係的主體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不動產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佔有人。這種法律關係既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與法人之間。彼此均為“不動產權利人”。而地役權的權利主體是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我國的土地所有權為國家和集體,而使用人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等。地役權的客體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築物。而相鄰關係的客體不是不動產本身。雖然相鄰關係以不動產毗鄰為條件,但它所指的卻是毗鄰各方在各自行使財產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地役權的客體通常是土地,不包括建築物。
三、從產生原因方面加以界定。這也是兩者之間最本質的方法,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是法定權利,直接對抗第三人,無須登記即可發生法律效力;而地役權是依據法律行為而取得,一般屬於約定權利,必須經過登記機關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同時,地役權也可以因遺囑、繼承或時效等原因而取得。
四、從受到損害後的救濟請求權來區分。相鄰關係受到侵害後,不能直接以相鄰關係為基礎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應該提起所有權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訴。地役權受到損害之後,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權受損害的請求之訴。
五、從提供便利的內容來區分。地役權的設立是為了是所有權人的權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個比較高的標準。而相鄰關係的規定是為了調和不同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對他們的各自權利給與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這是為了達到使用的最低標準。
六、從是否相互毗鄰來區分。相鄰關係通常都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之上,既適用於土地的相鄰,也適用於房屋的相鄰;而地役權只適用於土地的相鄰關係,並不受土地是否毗鄰的限制,甚至相隔很遠的土地之間都可以通過協議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經營。
七、從權利存續期間及是否有償予以區別。原則上講,地役權的期限既可以約定為有期,也可以約定為無期,還可以在訂立地役權合同時尚不確定地役權期限,只約定適當的期限確定方法而待以後再行確定,但不可約定為永久期限。至於是否為有償,則取決於地役權的設定方式和當事人的約定;而相鄰權的存續期間是法定的,一般為無償的。
八、從是否需要登記予以區別。由於有法律的直接規定,相鄰權成立及對抗第三人,均無需單獨登記即可發生;而地役權是由其用益物權的性質所決定,其成立及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必須以登記為要件。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條
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