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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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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速度十分迅猛,房產交易數量不斷上升,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往往是伴隨著房產買賣進行的,有些居民在土地證上看到期限的時候,就會想到如果使用權到期瞭如何處理的問題,那麼,關於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有哪些規定呢?

關於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規定是什麼?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2、《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3、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限是從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開始算起。上面的年限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綜上所述,關於關於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問題,首先要區分不同的土地使用用途,按照法律規定,對於住宅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是70年,期限屆滿時自動續期,對於非住宅建設的用地,如工業用地、商業用地、綜合用地等,需在到期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