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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嗎?

土地徵收 閱讀(4.96K)

一、青島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嗎?

青島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嗎?

青島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以續期,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百六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第三百六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

二、《民法典》中有關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第三百五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第三百五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百五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

第三百五十七條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實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本土地規劃使用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認定的,另一方面也可以嚴格基於當事人的土地使用情況處理,具體的處理由土地管理部門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