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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30年後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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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荒地30年後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荒地30年後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以下的規定:

(1)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2)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准。

(4)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集體建設用地只能用於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住宅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其中,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3、興辦鄉鎮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對其用地面積要嚴格控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4、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6、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要知道,開發荒山荒地要付出的成本代價本身就比較大,所以國家也在很多方面給予了相應的政策優惠,比如說開發荒山的話,在相應的年限之內是可以不用交土地使用稅的。開發荒山的面積,如果已經達到了600公頃以上的話,像這樣的情況就必須要報至國務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