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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過程中 | 被拆遷人應當這樣應對

房屋拆遷 閱讀(2.97W)

在各類徵收案件中,行政機關一般都或多或少的掌握著相關的土地或者房屋的徵收資訊,而被徵收人剛開始知之甚少處於極度的資訊不對稱狀況。

徵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應當這樣應對

因此,如何利用《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儘可能多的收集到相關的徵收資訊,是決定維權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

而相關行政機關可能會出於種種考慮,為被徵收人申請資訊公開設定障礙,例如存在“不回覆”、“答非所問”等現象,或濫以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等理由“拒絕公開”,或讓申請人進行各種“補正”進而拖延時間。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黃曉麗教你如何見招拆招……

問題一:行政機關拒絕提供、逾期不予答覆或者答非所問怎麼辦?

應對措施:申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俗稱“民起訴官”進行維權。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來,積極推動了政府資訊公開的制度化、規範化和常態化,為公民行使知情權、監督權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資訊公開是政府的義務,申請公開是公民的權利”逐漸成為社會共識。

但是某些政府部門處理申請公開資訊時,依然存在“不回覆”“答非所問”的現象,出現這種問題,一方面是因為部分公務人員沒有認清“資訊公開是義務”的現實,另一方面是因為“一些公職人員會想,既然公開可能惹麻煩、讓領導不高興,不公開又沒什麼責任,不如不公開”,長期抱有“公開越多,做事就會越難”的想法。

對此,徵遷人碰到這種情況不要喪失維權信心,現行的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針對此類行為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權。

問題二:行政機關反覆要求申請人補正或者濫用資訊不存在這一理由怎麼辦?

應對措施:嚴格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程式,達到申請資訊全面、精準。

實踐中,當事人在申請資訊公開時,對其所欲取得的資訊內容表述不全面,或對具體檔案、政策的名稱表述不精準,行政機關對此有兩種做法,一是直接以“政府資訊不存在”為由,規避披露資訊的責任。

二是反覆要求當事人“補正”,“補正”就是政府認為你沒說清要公開哪些檔案,讓你重新說明白。

這幾乎是《條例》中被濫用最多的一條,因為沒有次數限制,行政機關可以讓你永遠補正下去。

有些機關直到法定最長期限—19個工作日的最後兩天才發出通知,補正一次,就要浪費將近三週的時間。

不少申請還沒往下走,直接“折”在這道坎上。

為了達到行政機關範圍“明確”的標準,很多申請人不得不多次補正。

補正到第二次、第三次時,原本申請公開的十幾項檔案常被縮減成五六項,甚至兩三項。

補到最後,能公開的檔案,也與最初的要求相去甚遠。

所以,申請人在提交資訊公開申請時應該儘可能詳細地對政府資訊的內容進行描述,以有利於行政機關進行檢索。

徵地拆遷過程中往往伴隨著大量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往往對於這些行政行為和相應的行政公開資訊不瞭解。

當事發突然關乎自己切身利益才急於瞭解,往往是掛一漏萬,為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就顯得尤為重要。

問題三:行政機關濫以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等理由“拒絕公開”

應對措施: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該資訊涉密。

實踐中,只要作為第三人的企業認為涉及商業祕密,行政機關絕大多數情況下就不公開了。

至於國家祕密,大家更有共識。

在一些經常參與資訊公開案件的專業律師看來,被要求補正並非算做最糟糕的經歷。

補正,說明至少還有餘地。

如果一旦被行政機關告知所申請的資訊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祕密、國家祕密,事情就會更加棘手。

這三點不予公開理由,不僅在最初的申請階段有效,在後續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過程中依然可以發揮效力,成為不公開的主要理由。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中,須由被告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碰到行政機關如果以此為由不予公開,不要被嚇到,我們還要判斷行政機關是否有證據證明公開的事項涉密,如果沒有證據,這個擋箭牌就發揮不了作用。

所以,資訊公開過程中面對相關行政機關的種種“刁難”,要充分的利用資訊公開的相關法律法規,另外建議聘請專門從事徵收業務的律師進行,因為資訊公開不是最終的目的,資訊公開是為後面一系列的維權提供充足的“彈藥”,行政機關一旦進行了資訊公開,就要充分的利用起來。

實踐中個別被徵收人看到有的律師指導當事人進行資訊公開,以為簡單,就“照葫蘆畫瓢”,雖然也申請到了部分資訊,但是因為不會利用相關資訊,而使這些資訊成為一張廢紙,因為後續的複議或者訴訟是從知道相關材料之日起計算時效的,如果不及時的啟動後續程式,時效問題就會對後面的程式造成嚴重障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