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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人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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