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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專案實際應該如何計算

拆遷安置 閱讀(3.3W)

其實,現實中的大部分的被拆遷人都是“中間選民”,一方面,它們並不是最激進的那一撥,他們還是嚮往小確幸的生活,因此並不會願意選擇窮盡法律收到同拆遷房鬥爭到底以博得最大利益這一條路。

拆遷補償專案實際應該如何計算

畢竟,我承認,雖然通過窮盡法律途徑同拆遷方博弈完全不同於“釘子戶”的行徑,但其所要耗費的精力和要頂受的壓力,也仍然會十分耗神。

另一方面,他們也並不會傻傻地做言聽計從的“好好先生”,畢竟法治文明發展至此,大家都知道自己與政府不再是草民與衙門老爺的關係,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是大家的共識。

因此,整體上來說,大部分人是願意接受計算補償標準達成補償協議的辦法。

對於大部分這類“中間選民”的問題,只是在於,從公正客觀的角度,如何去計算紛繁複雜的各項補償。

企業作為用益物權人獲得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

”用益物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主體主要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和地役權等。

《民法典》的規定“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依據上述法條,我們可以歸納出,企業主作為其已取得的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人,是其獲得拆遷補償的法律基礎。

企業在拆遷中的權利

1、有權獲得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給付補助費的義務主體是拆遷人。

2、主要的兩大類補償是土地使用權補償和地上物補償。

土地使用權是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所擁有的重要資產。

城市房屋拆遷中對土地資產即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

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有時會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而地上物的補償類似於財產的補償,一般是評估確定地上附著物,例如樹木、泵井、雕塑等物品的價值進行補償。

企業拆遷補償方式:按照法律規定,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但是房屋產權調換通常是居住用房的補償方式,作為企業拆遷補償方式一般為貨幣補償。

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根據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590號令)出臺後的規定,按每建築平米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給予。

地方性規章可能會作出更具體的規定,但任何地方性規章都不得同國務院規章想牴觸。

停產停業損失:停產停業損失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經濟損失,即因停產、停業使被拆遷人失去了獲得利潤額機會,經濟損失其實就是被拆遷人的利潤損失;另一方面和是因拆遷而必須發生的一些費用。

一般有以下幾項:

1、裝置、儀器、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運輸費用;

2、裝置、儀器、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及重新安裝除錯的費用;

3、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

4、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包括離退人員)工資、福利費、各種保險等社會基金;

5、企業因拆遷倒閉、解散後支援的安置費用;

6、為特定經營環境而設的牌匾及其他裝飾物的報廢損壞的費用;

7、生產、經營證照的重新辦理或變更的費用;

8、因解除房屋租賃關係而發生的房租損失及違約賠償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費用。

以上這些停產停業的費用一般需要企業主提供相應的往期經營賬本或裝置具體型號來證明具體損失數目。

如果被拆遷的企業主無法證明,拆遷方一般也會提供一定參考資料,但拆遷方提供的參考資料一般很低,所以還是建議企業主在拆遷前就留存好經營狀況和廠房裝置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