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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 | 房屋拆遷補償款應該如何分割?

土地徵收 閱讀(1.73W)

苗先生和齊女士1981年結婚,1983年夫妻倆籌資8000元購買了一處私有住宅,並將房產證辦到了苗先生的名下。2004年該住宅所在地進行拆遷,因當時倆人另有一套住房居住,而女兒小苗又正在上大學,需要用錢。於是,苗先生便與拆遷人簽署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選擇了貨幣補償方式,並獲得了36萬元的貨幣補償款。此後該筆款項除6萬元用於女兒的上學費用外,餘款30萬元一直放在銀行未動。如今,女兒已畢業工作,倆人卻因種種原因均要求離婚。齊女士要求將30萬元分成三份,其中一份分給女兒小苗,苗先生不同意此種分配方案。
爭議焦點:該筆款項應如何分割?
房產律師解答:
被拆遷的住宅系苗齊倆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籌資購買的,故該住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套住宅被拆遷後所取得的拆遷補償款當然也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扣除為子女教育用去的6萬元後,剩餘30萬元補償款在倆人離婚時應由雙方平均分割,即每人分得15萬元。
由於小苗並非房屋的產權人,也不是公房的同住人,故在苗先生不同意的情況下,小苗無權分得拆遷補償款。當然,苗、齊倆人可從自己分得的份額中拿出一部分贈與其女兒。
特別提示:
在拆遷補償的兩種方式中,無論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所取得的補償款或調換房都屬於被拆遷房屋的價值轉化形態。而在私有房屋的拆遷中,只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才是被拆遷人,同住人並不是被拆遷人。因此,被拆遷房屋原來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拆遷補償款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就是一方的個人財產。至於子女如果其不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就當然無權分得拆遷補償款。

離婚時,房屋拆遷補償款應該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