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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的訴訟時效應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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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安置的訴訟時效應該如何計算?

拆遷安置的訴訟時效應該如何計算?

拆遷安置補償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所以拆遷安置補償存在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訴訟時效計算: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及其起算}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拆遷安置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1、採取貨幣安置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貨幣安置其實質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為標準,向被拆遷人支付一定對價,取得被拆遷人房屋所有權,完全符合買賣合同的特徵,產生的糾紛可按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處理,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採取產權調換方式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產權調換其實質為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互換,並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多退少補的行為。可以認為,以產權調換為補償方式的拆遷安置協議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屬於特殊的買賣合同,應依法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但由於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拆遷安置協議畢竟不同於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更不同於一般的買賣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能一概適用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則,被拆遷人要求拆遷人安置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應區別情況予以不同處理:

1、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對拆遷安置房的具體位置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適用一般房屋買賣合同的規定,被拆遷人要求拆遷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債權給予保護,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如果拆遷安置協議中對安置房位置、用途約定明確,則該安置房屋具備了特定性,按照對被拆遷人利益的側重保護原則,被拆遷人對該安置房屋享有的債權視為一種特種債權,具有物權的優先效力,被拆遷人要求拆遷人予以安置不受訴訟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