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補償標準>

公房拆遷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 | 補償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補償標準 閱讀(2.75W)

一、公房拆遷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補償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公房拆遷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補償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關於公租房的拆遷補償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分割。在這個問題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況,可以享有拆遷補償多些:

(一)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於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見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租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二)有兩處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租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二、公租房拆遷補償款誰有權分割?

1、戶口限制: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並且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2、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

具有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其他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3、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

無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有權分割。

三、以下人員可被視為同住人

(一)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的,一般是指被訴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條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

具有該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已補償款後,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的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在按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該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房屋拆遷的,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視為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後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該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公租房在遇到拆遷時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的方面應該是一人一份的,具體的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間可以自行商議,如果對商議結果不滿意,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是行政訴訟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