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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可以要求分配拆遷安置費嗎

土地徵收 閱讀(3.03W)

一、房屋承租人可以要求分配拆遷安置費嗎

房屋承租人可以要求分配拆遷安置費嗎

要分兩種情況分析:

1、普通私房拆遷,承租人租用房屋居住或者經營,與產權人簽訂相應的租賃協議,如果租賃協議中就房屋拆遷補償問題已經做了約定,那麼按照約定履行,沒有約定因拆遷終止了租賃協議履行,承租人可以要求退還多繳的租金,同時可以獲得一定的搬遷費。營業性質的房屋,承租人有合法的營業手續,可以獲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安置補償費歸房屋產權人所有。

2、公房拆遷,承租人依政策享有的公房居住使用權,遇到拆遷,承租人可以獲得拆遷安置補償,由於各省對公租房的政策差異,公房的產權有些地區明確是歸公有,有一些地區是承租人與政府共同享有公房產權,可以明確的是公房拆遷,合法承租人是可以享有拆遷安置補償的。

二、承租人拆遷安置補償的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承租人的權利有哪些

1、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租賃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現存的增加價值部分償還支出的費用;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5、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因第三人主張權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9、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產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1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