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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外嫁女請求分配土地徵收補償款 | 法院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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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審判決原告唐某享有與被告東安縣白牙市鎮某村民小組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份額的土地徵收補償款分配權。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離異外嫁女請求分配土地徵收補償款 法院予以支援

原告唐某於1986年出生在被告住所地,其與父母等參與了被告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取得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告唐某外嫁後,於2010年離婚,其戶口一直在被告處。2014年,被告的部分田地被政府徵收。2018年,被告就徵收的土地補償款制定了分配方案(其中外嫁女不計入人數)。唐某未分得補償款,故將被告訴至法院。另查明,原告唐某系失地農民,每月從東安縣白牙市鎮政府領取失地農民生活保障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唐某是否是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否享有與本組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待遇。原告唐某自出生後,一直居住在被告處,並以家庭為單位承包了被告的土地,原告自出生後自動取得了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唐某2010年離婚,其戶口一直在被告處,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在被告處承包的土地仍是其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此外,原告唐某每月從東安縣白牙市鎮政府領取了失地農民生活保障費。因此,應當認定原告唐某仍然屬於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告作為被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一,應當享有與被告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份額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權,故法院判決原告唐某享有與同等份額的土地徵收補償款分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