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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重組債權債務怎麼處理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2.62W)

企業在破產重組期間,破產重組方案表決通過後,債權債務的處理依據破產重組方案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一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條,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蔘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債權。
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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