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解答>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在混合重組方式下債權人要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2.88W)

在混合重組方式下,債權人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以現金、非現金資產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衝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再按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進行債務重組時應遵循的原則進行處理;
(2)以及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先以收到的現金衝減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再分別接受讓的非現金資產和股權的公允價值佔其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後的餘額進行分配,以確定非現金資產、股權的入賬價值。
(3)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並對該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後的餘額先按以上(2)的規定進行處理,再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日應遵循的原則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9條規定: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在混合重組方式下債權人要如何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