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變更>

國有企業債務重組的分析

公司變更 閱讀(1.38W)

企業債務重組是化解企業債務危機的一種有效方式,因為企業債務沉重會嚴重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本文總結了國有企業在債務重組過程應該注意的問題,債務重組只是企業解決危機的一個契機,提高經濟效益才是解決債務危機的根本途徑。

國有企業債務重組的分析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國有企業債務沉重是影響其發展的最大因素之一。企業債務就是企業對經營過程中已經發生的債務在將來以各種形式加以清償的義務,履行這一義務必然會使未來經濟利益流出,這樣會使本來的財務困難雪上加霜,嚴重地影響了國有企業的發展。而債務重組就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新安排”,是指通過債務減免,延長還款期限,變革債權債務關係等各種途徑來重新安排解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就現有債務如何清償所發生的經濟事項,一般用來解決由於過度負債與大規模壞賬引起的債務償付危機。債務重組分為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和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是指重組雙方在可預見的將來仍然會持續經營下去的情況下所進行的債務重組;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處於破產清算或企業改組狀態時與債權人之間進行的債務重組。

在國有企業債務重組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國有企業只有在其發生財務困難時才可以進行債務重組。所以債務重組的範圍不包括經營效益不錯,具備償付債務本息和持續正常經營能力,通過自身努力能償還債務的企業。

2.解決國有大中型企業債務呆滯和惡化情況是債務重組的基本目的。通過債務重組可以有效地盤活債務存量,從而盤活國有資產,減輕企業負擔,使國有大中型企業輕裝上陣,重新爆發出其勃勃的發展生機。

3.債務重組的結果應當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獲得雙贏,不應使債權人受到過大的損失。表面上看債權人作了讓步,但讓步是為了緩解債務人暫時的財務困難,避免由於採取立即求償的措施,致使造成債權上的更大損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收回債權。所以國有企業債務重組的方式和方法要靈活多樣,因地制宜,一攬子債務轉換或債務大赦都是不可取的。

4.國有大中型企業由於歷史原因,其在債務重組過程中要將債務科學地界定為金融性債務,財政性債務,商業性債務。它們分別是由於金融體制,財政體制和企業間賒銷,商業信貸所產生的。由於債務產生的原因不同,所以應和銀行等債權方分別協商,採取不同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