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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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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的義務是: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連帶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人需要按照債權人的要求償還債務。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連帶保證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