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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與連帶保證責任人

債務債權 閱讀(3.34W)
連帶債務人與連帶保證責任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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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責任人怎麼承擔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的關係是平等的,本應被平等地對待;都有義務對主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而這個規定的後果是,其中一個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責任之後,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索,而不能直接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追索,使較有清償能力的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處於不利的地位,而將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置於補充責任人的有利的地位。基於此,原告甲公司不能對其他保證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