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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與連帶債務人可以一人嗎?

債務債權 閱讀(1.66W)

大家都知道關於借債需要保證人。借債人,以及債務人三種人組成,那麼這時候有一個問題就是如果保證人與連帶債務人可以一人嗎?如果不行是因為什麼?大家對於保證人以及連帶債務人的司法解釋可能不太瞭解,下面一起關注一下這方面的額內容。

保證人與連帶債務人可以一人嗎?

保證人與連帶債務人可以一人嗎?

保證法、物權法均沒有規定債務人和保證人不能是同一人。按照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允許的原則,債務人和保證人可以是同一人。在實踐中,債務人作為保證人的情況很少,但是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權利(股權等)為自己的債務設立抵押、質押保證的情況很多。

相關知識:保證人與債務人有什麼關係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關係,主要表現為保證人的求償權;

保證人的求償權,又稱保證人的追償權,是指保證人承保證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保證法第31條對此做了規定。

保證人求償權的產生必須具備的要件

第一,保證人已經對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

第二,主債務人對債權人因保證而免責;如果主債務人的免責不是由保證人承保證證責任的行為引起的,保證人不得主張求償權。

第三,保證人沒有贈與的意思。

保證人的求償權為一新成立的權利,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時效期間從保證人承保證證責任完畢時起算。

保證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該條規定了兩種情況:

其一,主債務人破產時,已經履行保證債務的保證人可以其求償權作為破產債權。參加破產程式;

其二,主債務人破產時,保證人並未實際履行保證債務,也可以將求償權作為破產債權,參加破產程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保證法解釋》第4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保證人與連帶債務人可以一人嗎?我國法律規定了保證人與連帶債務人不可以是同一個人,也就是說保證人必須是出了本人以外能夠出來做擔保的人,保證人必須具備能夠對債務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保證人與債權人是連帶關係,最近出現了一個新的概念就是求償權也就是說如果主債務人破產,那麼保證人也能夠參與破產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