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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連帶責任保證人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51W)

在日常生活以及工作,特別是從事會計行業的人,會經常聽到別人講連帶債務人和連帶債務保證人,那麼連帶債務人連帶責任保證人之間是什麼關係呢?連帶債務人,是不是就是連帶債務保證人呢?下面小編就為各位提供一些值得借鑑的資料,讀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獲得自己想要的知識。

連帶債務人連帶責任保證人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連帶保證人不是連帶債務人,連帶債務人是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人,連帶保證人只是債務的擔保人,不是債務的主體。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擔保的責任範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

(一)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範圍

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範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範圍一致。

包括如下內容:

1、主債權的全部。

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保證擔保的物件。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及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雖也是從屬於主債權的,但要適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證合同時直接約定的,方可計入保證擔保的債權範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

3、違約金。

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保證時,與約定利息一樣,採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於違約金的保證,應以保證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為限。

4、損害賠償。

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5、其他從屬於主債權的負擔。

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於保證範圍之內。

(二)部分保證擔保責任範圍

部分保證擔保責任範圍,則是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具體商定,只就全部保證擔保責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由於我國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擔保的法律責任原則上是連帶責任,即與債務人連帶地承擔履行債務或賠償損失的責任(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因而其法律責任範圍也就原則上是全部保證擔保責任。只有保證人與債權人在明確的特別約定承擔補償性責任時,保證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範圍才限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明確約定的保證擔保責任。保證範圍不明確的,推定保證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連帶債務人連帶責任保證人並不是同一類人,所以我們在理解法律概念時,一定要注意字眼的重要性,有時候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就是不同的事物。法律是嚴謹的,法律的概念具有邏輯性,所以才會涇河分明,絲毫沒有混淆。大家在學習法律知識的時候,一定要注重法律的嚴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