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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保證人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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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保證擔保的責任範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範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範圍一致。包括主債權的全部、利息、違約金、損害從屬於主債權的負擔。部分保證擔保責任範圍,則是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具體商定,只就全部保證擔保責任中的一個部分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債務保證人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