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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連帶保證人未追加債務人

債務債權 閱讀(2.78W)
起訴連帶保證人未追加債務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如何起訴保證人和債務人

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這屬於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才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裡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