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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替債務人清償了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不能再向債務人追償。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即保證人可以以該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清償債務。【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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