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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責任人怎麼承擔債務

債務債權 閱讀(7.89K)

一、連帶保證責任人怎麼承擔債務

連帶保證責任人怎麼承擔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的關係是平等的,本應被平等地對待;都有義務對主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而這個規定的後果是,其中一個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責任之後,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索,而不能直接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追索,使較有清償能力的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處於不利的地位,而將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置於補充責任人的有利的地位。基於此,原告甲公司不能對其他保證人提起訴訟。

二、連帶保證債務的時效多長

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應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應當肯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一般訴訟時效。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分為如下幾類:一是普通時效期間;二是特別時效期間;三是最長時效期間;四是法律另有規定的時效期間。這幾類訴訟時效期間,除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外,其餘幾類訴訟時效期間均存在著中斷的問題。既然《擔保法司法解釋》把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界定為訴訟時效,那麼它就當然存在著中斷的問題。

在一般保證情況下,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一般保證人才不會因保證期間的屆滿而免除保證責任。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情況下,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但這是否必然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中斷?如果在一般保證責任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並不必然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就會產生對債權人明顯不公的後果。因為債權人在經過訴訟或者仲裁程式後,對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可能已經完成,保證人可能已經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要想讓連帶保證責任人承擔責任的話,則首先要滿足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之後尚在保證期間內,否則保證人是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而具體連帶保證債務的時效有多長呢?這方面的內容小編也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要是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