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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抗辯權哪三類抗辯權?

債務債權 閱讀(1.06W)

抗辯權是指他人行使對抗權時的一種對抗的權利,常見的抗辯權非常多,抗辯權的分類有狹義的解釋和廣義的解釋,而且抗辯權的種類比較多,作為抗辯權一種的合同抗辯權在實際操作中非常常見,而作為合同的雙方在合同簽訂和執行中都需要對合同抗辯權有所瞭解,最主要的是瞭解合同抗辯權哪三類抗辯權種類,這樣有利於合同的執行。

合同抗辯權哪三類抗辯權?

一、合同抗辯權

1、抗辯權是指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

2、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履行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而言的一種對抗權。

二、合同抗辯權有哪三類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合同法》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2、先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但是其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作抗辯權包括有同時履行、先履行和不安這三種抗辯權,在合同中,有了這些抗辯權,如果對方有請求權當事人可以對抗,這樣也不會造成違約,所以可以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初次接觸合同簽訂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前深入的瞭解一下合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