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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抗辯權與永久性抗辯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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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是指當他人提出一項請求時,當事人可以行使拒絕此項請求的權利。抗辯權一般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這兩種抗辯權所對應的情況有所不同。那麼一時抗辯權與永久性抗辯權有什麼區別?都分別適用於抗辯哪些請求權呢?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給大家帶來專業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時抗辯權與永久性抗辯權有什麼區別?

一時抗辯權與永久性抗辯權有什麼區別?

一、一時性抗辯權

1、一時抗辯權的定義

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 可行使抗辯權暫時拒絕相對方的請求。一旦相對方已為對待給付並提出請求給付時,則一方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方的請求立即發生效力。

2、一時性抗辯權的種類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如買賣合同,出賣人在買方未支付價款之前,有權拒絕交付並繼續保留已出賣的標的物。

(2)檢索抗辯權,亦稱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財產訴諸強制執行,或在有物權擔保時先執行物權擔保,只有當前兩種情形仍不能滿足債權時,保證人才履行債務。

(3)不安抗辯權,是指依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先履行其債務,在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財產狀況因故惡化時,應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或履行對待給付,否則可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的權利。

二、一時性抗辯權與永久性抗辯權的區別

1、二者阻止請求權的時間(或程度)不同

如果是永久性抗辯權,產生的是永久性阻止請求權行使的效力;如果是暫時性抗辯權,產生的僅是暫時阻礙請求權行使的效力,無論行使多少次,也不發生永久阻礙請求權行使之效力,請求權於適當時候仍得以順利實現。拿贈與人窮困抗辯權來說,贈與人經濟恢復後,受贈人能否請求其履行,依這一權利屬永久性和屬暫時性得出的結論是完全不同的。

2、二者的消滅事由不同

永久性抗辯權和暫時性抗辯權共同的消滅事由僅有兩項:請求權消滅或者拋棄抗辯權。除此之外,永久性抗辯權再無任何其他的消滅原因。但是,對於暫時性抗辯權而言,還可因產生暫時性抗辯權的基礎原因消失而消滅。例如,無先後履行順序的合同中,在對方無對待給付時,一方擁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是待對方為對待給付之後,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基礎原因消失.該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消滅。

我們能夠了解到抗辯權分為暫時性和永久性這兩種,一時抗辯權指的是抗辯得到權利僅僅在伴隨事件發生的這段時間內生效,而永久抗辯權是持續永久存在的權利。由於締結合同存在合同時間的有效性,所以一般因為合同糾紛進行抗辯多都是一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是基本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