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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抗辯權中的業主抗辯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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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房市有增不減,熱灶不停,人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提高帶來的很大的消費影響就是買房。我國有安土重遷葉落歸根的思想,擁有自己的房子是所有打工族和上班族畢生的願望之一。在城市裡買房成為業主必定就需要物業服務。簽訂合同就必定涉及到抗辯權。那麼,物業服務合同抗辯權中的業主抗辯權是什麼?

物業服務合同抗辯權中的業主抗辯權是什麼?

一、相關概念

物業服務合同作為典型的雙務、有償合同,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與業主支付物業費用是雙方互負的具有牽連性和對價性的債務。基於《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平衡性與複雜性,在法定的條件下,當事人一方享有對抗對方的履行請求權,即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由於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物業服務的案件多數是由於業主因物業服務企業未適當履行合同約定而行使抗辯權,因此本文僅對同時履行和先履行抗辯權進行研究。

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或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有權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並於其未消除瑕疵或另行履行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用。

二、拒絕履行形式

實踐中,業主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理由多種多樣,以下三種常見形式進行闡述。

(一)以提供的服務與合同約定不符為由的抗辯

一般而言,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和服務的義務約定較為概括,業主與物業公司往往對物業管理的標準認識上存在較大差距。而該型別案件中,多數業主往往以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專案、質量標準與合同約定存在差距作為抗辯事由行使抗辯權,如提出物業服務企業沒有認真打掃小區、小區環境髒亂、公共設施毀損未及時修理、綠化不到位等理由拒交費用。

(二)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財物失竊受損為由的抗辯

近年來,業主在小區內丟失財物,進而認為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拒付物業管理費用,甚至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的糾紛日益增多。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為了維護小區的秩序,保障業主的人身及財物不受侵害,所進行的值班、看守、巡邏等行為。通過履行上述義務,在可以預見的情況下,制止不法侵害、防火防盜、消除安全隱患等,在最大程度上達到業主所希望得到的安全的生活環境。誠然,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但也不應將其保障義務進行無限放大。

(三)以房屋空置未享受服務為由的抗辯

實踐中物業服務合同在很多情況下是由業主委員會代為簽署,而在部分業主投資需求購房的情況下,房屋往往長期處於空置狀態。因此,部分案件中就有當事人提出其並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也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而拒絕繳納物業費。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業主和物業服務之間簽訂相關的合同,為了保護業主的相關利益,業主抗辯權應運而生。當業主發現物業沒有合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因為物業的疏漏導致業主在居住過程中財物受損的情況時就可以使用業主抗辯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