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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抗辯權和後抗辯權兩者是否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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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這個社會,大家的法律意識非常的強烈,懂得的法律知識也是相當的豐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一些法律上的用語,可能很多人對此不是很清楚。比如說先抗辯權和後抗辯權兩者是否有差別?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先抗辯權和後抗辯權兩者是否有差別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先抗辯權和後抗辯權兩者是否有差別?

一、先抗辯權和後抗辯權兩者是否有差別?

兩者是同一種權利,沒有區別。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民法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

先履行抗辯權是對違約的抗辯,這使其區別於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是因合同屐行效力消滅,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比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義務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相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請求,可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發生權利消滅的抗辯,當事人可以履行能夠履行的那一部分。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遲延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後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後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於先履行抗辯權而屬於權利消滅的杭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

創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有助於區分雙方違約和一方違約的問題。中國《民法通則》第113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在雙務合同中,由於雙方義務的關聯性,雙方各自違反應承擔的義務,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是很少出現的。司法實踐中,常有將一方先期違約,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認定為雙方違約,而令雙方同時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先履行抗辯權反映了合同義務之間聯絡,運用此概念,能夠清晰地說明一方先期違約與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關係。這對正確認定當事人行為的性質和違約責任是很有用的。

首先小編在這裡要告訴大家的是兩者是一種權利,只是名稱上的不同,還有一種名稱是順序履行抗辯權。如果大家對於先抗辯權和後抗辯權兩者是否有差別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