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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抗辯權買賣合同如何行使抗辯權?

債務債權 閱讀(3.31W)

合同已經成了現代雙方選擇合作的首選方式,簽訂合同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依靠法律保護自身權益。可是有些公司依然會無視法律,違反契約,這時候我們就可以行使抗辯權來維護自身利益。下面我們看看同時抗辯權買賣合同如何行使抗辯權?

同時抗辯權買賣合同如何行使抗辯權?

依我國合同法第60條之規定,在我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債務均已屆清償期,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履行是可能的。下面逐一分析該適用之構成要件。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以“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為要件,該要件應具備的因素有:雙務合同、基於該雙務合同產生的債務、對待給付關係,分別闡述如下:

(一)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負有給付義務,另一方負擔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雙務合同是在學理上與單務合同相對應,絕大多數合同都是雙務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雙務合同中,單務合同中不能行使此項權利,因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產生的法律基礎在於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的不可分離關係,學理上稱為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根據我國新合同法有名合同類別,以下幾類合同中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倉儲合同、有償保管合同、有償委託合同、有息借款合同等。另外僱傭合同、保險合同等合同也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對於繼續性供給合同,如供電、水、氣、熱力的合同,是否享有此抗辯權,觀點不統一,但作者傾向於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該類合同也是雙務合同,雙方債務也存在牽連性。當一方當事人前一部分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可以在後一部分履行中行使抗辯權。

(二)基於同一雙務合同所生債權債務

能夠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必須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務。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即使事實上有密切關係,也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三)存在對待給付關係即互負債務

互負債務是指雙方所負債務之間具有對價或牽連關係。當事人之間的履行和同等履行必須具備各方當事人所認同的同等價值。從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對雙務合同的對價性,僅強調履行與對待履行之間互為條件,互為牽連關係,並不考慮履行性質及實際經濟價值,但要求當事人遵循公平、等價原則。

(1)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在雙務合同中,經常引起爭議的是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之間是否具有對價和牽連關係,能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主給付義務,係指構成某種合同型別所必須具有的固有義務;從給付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而發生,其目的在保障及促進滿足債權人之給付利益,債權人可以訴請債務人履行。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的關係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一方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債務,包括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另一方面,一方單純違反從給付義務,但已經履行了主給付義務,另一方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過,如果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時,應認為該從給付義務與對方的主給付義務之間具有牽連性和對價關係。

(2)原債務之延長或變形

需要強調的是,對於對待給付的雙方債務,還應該包括原給付義務之延長或變形,尤其是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或讓與請求權、合同無效或被解除後雙方的恢復原狀義務。雖然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基於雙務合同之義務,但是其法律基礎在於義務之間的牽連性,而原給付義務之延長或變形即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與另一方主給付義務之間並不喪失牽連性。合同無效或被解除後雙方恢復原狀義務之間仍然存在著對價關係和牽連性,因此,此類情形下仍然能夠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日本民法第549條規定,“I,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者,各當事人對其相對人負有恢復原狀之義務。但不得損害第三人之權利。II,前項情形,對應返還之金錢,應自其受領時起加利息。III,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日本民法第546條規定:“第533條(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於前條情形準用之。”我國合同法也可以參照做出相應規定。

二、對方的對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機能在於一方拒絕履行可迫使他方可履行合同,但是,同時履行是以能夠履行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經履行,而另一方因過錯不能履行其所負的債務,則只能適用債不履行的規定請求救濟,而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如果因不可抗力發生履行不能,則雙方當事人將被免責,在此情況下,如一方提出了履行要求,對方可提出否認對方請求權存在的主張和解除合同,而不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之排除

(一)債務人有先為給付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所涉及的雙務合同的有關債務,必須沒有履行順序,同時履行,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先履行義務方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僅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二)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應當正當行使抗辯權,不得濫用該項權利,致對方損害。大陸法系國家主要採用誠信原則對抗辯權行使做出限制。他們認為當事人已為部分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我們要遵循法律規定,簽訂合同之後要嚴格按照合同條例工作,違反條例則對方可以行使抗辯權為自己申訴,反之對方違反合同內容自己也可以進行申訴。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注意雙方的責任義務,明確清楚後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