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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役權登記要注意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8.01K)

地役權屬於用益物權當中的一種,同時也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成立的,附著在當事人不動產上面的權利。實踐中約定好了地役權之後,要辦理一個登記,而在這個過程中就需要當事人注意一些事項了。那究竟辦理地役權登記要注意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辦理地役權登記要注意什麼

一、辦理地役權登記要注意什麼

關於地役權的登記,《土地登記辦法》第三十七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地役權登記實行的登記對抗主義,而不是登記生效主義。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之時設立,而不是登記之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地役權登記需要雙方自願申請,並需要提供地役權合同。

2、當事人申請辦理地役權登記時,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權屬狀況特別是供役地的權屬狀況應當清楚無爭議,當事人應當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權利證書。

3、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期限。

4、地役權登記直接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即可,不需要報政府審批。

5、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於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並將地役權合同保存於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檔案中。

6、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役權登記。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登記後,應當通知負責需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記載於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

7、地役權登記後,應當向當事人發放他項權利證明書,將地役權情況在土地證書上的記事欄上加以記載。

8、雖然地役權的初始登記實行的是登記對抗主義,但是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二、地役權人有什麼權利

地役權人的權利,可分為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

1、積極權利即對供役地的利用權。這種利用權,按不同的權利內容,可分為:佔有狀態的利用和非佔有狀態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設並維持水渠,是佔有狀態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佔有狀態的利用。

當供役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第三人妨礙地役權人實施必要的利用行為時,該地役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2、地役權人的消極權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該土地上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禁止妨礙通風、禁止妨礙採光、禁止工程作業等,都是消極的權利。

地役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儘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行使地役權而不得不造成損害的,應本著公平原則,給予適當的補償。因行使權利的方式不當或者對避免損害的發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當事人注意的事項主要就是上述八方面的,此時還需要當事人將簽訂好的地役權合同提交給相關的登記部門。當然,作為其中的地役權人,也是享有一定權利的,但同時實際需要履行的義務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