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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合併時 | 進行變更登記、登出登記、開業登記等需要提交什麼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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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公司在合併時,進行變更登記、登出登記、開業登記等需要提交什麼檔案?

公司需合併的,公司股東會應作出決議,並按《公司法》的規定,履行通知債權人、處理債權債務義務之後,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相關登記材料,申請變更登記。
一、吸收合併
吸收合併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後存續,被吸收公司解散,合併後存續公司應辦理變更登記,解散公司應辦理登出登記,解散公司應辦理登出登記。
1、合併後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合併各方簽訂的合併協議和合並各方股東會(或其所有者)同意合併的決議(主要寫明由哪些公司合併以及合併的主要內容)。
(3)刊有合併各方合併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4)合併後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公司新一屆股東會決議(主要寫明合併後公司的總股本及其股本構成、公司領導班子有否變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變更的事項)。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變動情況對照表)或新章程。
(7)由全體股東出具的《確認書》。
(8)新增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9)《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A:法人)》、《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B: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公司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會成員情況》。
(10)合併後需解釋公司營業執照影印件(需加蓋發照機關印章)、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11)由工商局檔案室提供加蓋工商局檔案專用章的公司章程影印件。

2、合併後解散公司辦理登出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 《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
(2)合併各方簽訂的合併協議;
(3)合併存續公司股東會同意合併的協議;
(4)公司股東會同意合併和登出的決議;
(5)刊有合併各方合併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6)合併後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7)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影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公司公章。
(8)其他應提交的檔案。


二、新設合併
新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併各方解散,新設公司應辦理設立登記,解散公司應辦理登出登記。
1、新設公司辦理開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和其他開業登記材料。
(2)合併各方簽訂的合併協議和合並各方股東會(或者所有者)同意合併的決議(主要寫明哪些合併以及合併的主要內容)。
(3)刊有合併各方合併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4)合併各方自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合併各方的營業執照(需加蓋發照機關印章)。

2、合併解散公司辦理登出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
(2)合併各方的合併協議。
(3)公司股東會同意合併和登出的決議。
(4)合併各方各自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合併各方的營業執照影印件(需加蓋發照機關印章)。
(6)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影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公司公章。
(7)其他應提交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