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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登記股東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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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對於公司的成立起到了直觀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股東想要換其他的方式進行投資那麼這個時候公司的股東就會出現空缺,這個時候就需要對股東進行變更登記了,那公司法登記股東需要注意什麼呢?大家一起和小編了解一下吧。

公司法登記股東需要注意什麼?

一、公司法登記股東需要注意什麼?

(一)提交材料規範問題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相較舊的《公司法》相比,股東的出資額不再需要向登記機關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公司登記事項,也免除了原來的“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二)如果遇到沒有公司特殊的規定情況下如何解決?

按照轉讓人、受讓人與其他股東的關係不同,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股東之間轉讓部分股權(出讓方仍保留部分股權)的應當無需辦理變更登記,但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之間轉讓部分股權(出讓方仍保留部分股權)的,由於只是股東之間的股權結構發生了改變而股東並未改變,這一變更不屬於《公司法》所列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範疇。

但是,我們也注意到,“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也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旬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因此,依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東之間轉讓部分股權(出讓方仍保留部分股權)雖然無需辦理變更登記,但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

2、股東向其他股東轉讓全部股權的,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股東向其他股東轉讓全部股權的,由於轉讓人的退出使股東發生了變化,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處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檔案應當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3、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情況。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提交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檔案;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覆的,提交擬轉讓股東就轉讓事宜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影印件。

4、建議引導當事人選擇提交股權交割證明

國家工商總局在提交材料規範中要求提交雙方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在工作實務中,往往有利害關係人就股東轉讓協議中的超低價轉讓,甚至是零對價轉讓提出異議,認為登記機關未盡審查義務。雖然法律並沒有明確登記機關在這方面的審查義務,而是充分體現公司自治的原則,但事實上會在行政訴訟、行政複議中為此牽扯不少精力。因此,筆者建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量引導當事人選擇提交股權交割證明,不體現協議價格、履行方式等內容,而完全由公司承擔股東身份及其股權數額確認責任,從而減輕登記機關審查責任。

首先公司最好是先將股東的姓名在公司的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其次就是在辦理登記手續的是偶要寫明出資時間以及出資形式,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再就是在登記完畢之後,想當地的登記機關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