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撤銷權的行使及效果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1.89W)

一、撤銷權成立的構成要件

撤銷權的行使及效果是什麼?

(一)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

(二) 債務人的行為是在債權成立後實施的;

(三)債務人負擔債務之後,實施的是財產行為,即該行為必須是為了使其財產減少;

(四) 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即該行為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 不能完全受清償;

(五) 若債務人的行為繫有償行為,需要債務人、受益人或受讓人具有惡意。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為而使其無清償能力,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就推定為有惡意。至於受益人或受讓人的惡意,則應由債權人證明。

二、撤銷權的行使

(一)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依訴訟方式行使,只有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裁判,才能發生撤銷的效果;

(二)以債務人或以債務人與其行為的利益轉得人為共同被告; 行使撤銷權的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

(三)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滿5年,債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三、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一)實體法上的效果

1、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之日起,債務人的行為自始無效。

2、受益人應當返還從債務人處受領的財產。

3、受益人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對債務人享有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

4、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受的利益,並有義務將所受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責任財產(無優先受償權)。

(二)訴訟法上的效果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綜上所述,撤銷權的行使及效果有著嚴格的限制,簡而言之,就是必須是債務人惡意的財產減少行為使得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受到侵害,並且債權人在知道侵害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起訴,才能使撤銷權生效,即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無效,並且承擔與訴訟相關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交通費等。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