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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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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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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撤銷權行使期間?

一.撤銷權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在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以後,對某一債權人取回了財產或利益,應作為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一般債權人對這些財產應平等受償。二.撤銷權行使期間我國《合同法》關於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有關條文規定,撤銷權人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一年內行使,自撤銷事由發生五年內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前者是指撤銷權的時效期間,撤銷權人在這一期間不行使撤銷權,則失去勝訴權;後者則是指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即債權人在這一期間不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當然的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