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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銷權的效力是怎樣的

債務債權 閱讀(2.69W)

在債務履行的過程中,作為債權人,如果您覺得債務人處分債務、財產的行為會影響您的債權的實現,那您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的方式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畢竟撤銷權的行使會產生法定效果。那麼,行使撤銷權的效力是怎樣的呢?換句話說,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闡明。

行使撤銷權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行使撤銷權的效力是怎樣的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對債權人、債務人、相對人均有效,其效力依判決而確立。具體而言,應包括幾個方面:

1、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將債權讓與他人的行為視為沒有讓與,移轉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移轉。

2、對相對人(或受益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因其行為而已經佔有財產的相對人或已受益的受益人,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行使撤銷權人或債務人都有權要求相對人或受益人返還財產給債務人,如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同時,在有償處分行為中,相對人或受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返還其對價給付。

3、對債權人的效力。

債務人行為一旦被撤銷,對全體債權人均發生效力,由相對人或受益人返還的財產或利益,應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全體債權人(不含已設定特別擔保之債權人)應對此平等受償,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返還財產或利益無優先受償權。但是,對其在訴訟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認為就追回之財產,債權人有優先取償之權利。

二、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

債的關係成立後,債務人便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其全部財產便成為債務履行的一般擔保,民法上稱之為“責任財產”。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對責任財產所採取的手段稱為保全。

債的保全措施有兩種形式,一為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一為撤銷權,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在實踐中,如果債務人阻撓您申請撤銷,或者是阻撓撤銷權的實現,那麼建議您最好是及時的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方式來幫您擺脫困境,順利的是實現您的撤銷權,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