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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銷權怎樣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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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

任意撤銷權怎樣行使的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動產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和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因為贈與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物權轉移後,贈與人即喪失任意撤銷權;

(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法定撤銷權是基於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

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要件

行使該項權利的要件是,無論贈與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受贈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種情形即可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只要具備前述三項事由,不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證明,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三、任意撤銷權如何行使?

雖然立法作出了將贈與確定為諾成合同的選擇,但由於任意撤銷權的存在,使得受贈人取得贈與物完全依賴於贈與人的主動履行,其結果與實踐合同的效力極為相似,有準要物行為之觀,不過,不可否認的是,雖然賦予債務人以任意撤回權與直接將贈與規定為實踐合同的做法殊途同歸,同樣具有使贈與人任意毀約的意義,但這兩種立法例在適用上還是存在著一定差異的,在規定為實踐合同的情形,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因贈與合同尚未生效,受贈人無法為任何請求,亦無任何權利可供主張,而贈與人只要不履行債務即可達到毀約的目的,不必對愛贈人的履行請求有任何迴應,其沉默無違反誠信原則或被擬製為一定內容之意思表示的疑慮,而在賦予贈與人任意撤回權的情形,因涉及形成權的行使,不免有其權利之行使是否違反誠信原則,以及該撤銷權是否與一般形成權一樣,可由相對人催告或請求其為無效後,受益人返還財產如何處置?可否直接歸債權人所有,或者至少保證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目前中國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從法理的角度而言,債債權人行使了撤銷權,只表明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無效,並不能必然導致處分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它只能仍然屬於債務人,此外,債權人的撤銷權在性質上不導致權利人對受益人返還財產的優先權利,該財產只能被併入債務人的其他財產中,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如果沒有享有其他性質的優先權,則應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一起受償。

任意撤銷權怎樣行使相信大家都瞭解了。贈與人與受贈人僅僅簽訂贈與合同,但並未實際發生贈與行為的,贈與人有權行使任意撤銷權,但如果該贈與涉及到公益贈與等情況,贈與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另外,如果贈與人已經交付財產,但受贈人並沒有履行與贈與人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贈與人也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