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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行使撤銷權的時效是怎樣的?

債務債權 閱讀(2.63W)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訴訟行使撤銷權的時效是怎樣的?

1、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2、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8條規定:“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1年’、第75條和第104條第2款規定的‘5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只是規定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5年’期限是不變期間,而未規定該條規定的‘1年’期限為不變期間。

2、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上訴人有權撤回上訴。上訴人一經撤訴,便喪失了上訴權 ,不能再提起上訴 ,並應負擔訴訟費用。

上訴人撤回上訴是行使處分權的體現,根據當事人處分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原則,上訴人申請撤訴是否准許,由第二審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審裁判確有錯誤,即使上訴人要求撤訴,也不應批准,第二審法院仍要按上訴審程式進行審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這是因為設立第二審程式的基礎之一就是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綜上所述,訴訟行使撤銷權的時效債權人為一年而債務人為五年,若在這段期間內當事人雙方都未行使撤銷權的話則視為權利的放棄。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糾紛而無法協商解決的,最好還是尋求法律幫助而非暴力解決。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本站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