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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有哪些 | 行使範圍是什麼樣的?

債務債權 閱讀(3.14W)

一、撤銷權行使的主體有哪些

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有哪些,行使範圍是什麼樣的?

撤銷權行使的主體即撤銷權的主體,是因債務人的行為而使其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這裡所說的債權必須是以財產的給付為標的的債權,但不限於金錢債權,凡是以財產權為標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因此,以勞務為標的的債權則不發生撤銷權的問題,當然,如果這類債權由於不履行而變為損害賠償之債時仍可成立撤銷權。另外,撤銷權主體的債權要因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因此,設有抵押權或者質權的債權,債務人雖減少其他財產或者增加負擔,其清償並不發生困難,則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當然,如果擔保物的價值低於其被擔保的債權額的,債權人就不足之差額可以行使撤銷權。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撤銷權的成立不以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為條件。

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以訴訟的形式為之,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二、撤銷權的行使範圍是什麼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一般而言,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應由債權人加以證明,債權人不能證明者不成立撤銷權;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應由債務人或者受益人承擔證明責任,即只要債務人實施了害及債權人債權的行為或者受益人受讓了利益即可推定有詐害的意思,除非債務人或者受益人舉出反證將之推翻。

以上便是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有哪些,行使範圍是什麼樣的?的全部內容,撤銷權的行使主體可以理解為是債權人,當然也並不是所有的債權人,而是債權受到侵害的債權人才可以行使這個權力。當然這個債權也並不是大家想象的只是金錢上的債務關係,任何的債權債權人都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