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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年內如果不行使的後果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1.21W)

一、撤銷權的行使時間

撤銷權年內如果不行使的後果是什麼?

我國《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權事由後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該條規定了撤銷權消滅的兩個事由,即除斥期間的經過和權利人放棄撤銷權。

二、除斥期間起算日期的確定

除斥期間的起算日期的確定可區分兩種情況:

1、一方以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撤銷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起算。因為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當時就會知道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即撤銷事由的存在,而倘若不知道,就談不上脅迫或者乘人之危問題。

2、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以及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和顯失公平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應當知道被欺詐,或者知道、應當知道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事實之日起算。所謂應當知道,包括根據當時的環境和條件,當事人應當知道事由的存在,即使不知道,也是由於有過錯。

3、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撤銷權消滅,撤銷權人不得再行使該權利。

三、撤銷權的消滅

《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該條規定的是撤銷權的消滅。

關於撤銷權年內如果不行使的後果問題的解答如上所述,法律明確規定了撤銷權行使的期間,超過了這個時間,撤銷權就會消滅,這也是除斥期間具有的特點,所以債權人在發現自己的債權受到損害後要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超過期限法律就不會再提供保護,法律不會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