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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間受傷 | 用人單位是否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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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間受到傷害,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尚未形成勞動關係,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那麼,此種情況發生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下面就由本站為您具體分析。

實習期間受傷,用人單位是否應賠償?

案情簡介:2013年,某學校學生於某被安排到一工廠實習,日工資為45元。實習期間,於某在工作中被砸傷左手,他先後至文登某醫院、青島某醫院治療。出院後,於某申請了傷情鑑定,結果為八級傷殘。為此,他找到工廠和學校,索要賠償。不過,於某的索賠之路並不順暢,工廠方認為,於某作為實習生雖然是在工廠實習期間受傷,但其作為成年人,應有注意安全的義務,手受傷是其粗心大意、工作時走神所致,於某自己也應承擔責任。因此,工廠方只同意賠償於某部分醫療費,拒絕賠償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其他費用。校方則認為,雖然於某受傷時屬於該校學生,但由於是在實習工廠受傷,並不在學校內,並且學校、工廠同於某簽訂了三方安全協議,已經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責任分擔作出明確約定,根據約定內容,學校不應當承擔於某的各項損失。

無奈之下,於某訴至法院,要求學校及工廠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0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於某進入工廠後受工廠管理,並領取相應報酬,雙方形成僱傭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於某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其要求工廠方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援。因三方安全協議對學生實習期間受傷的責任分擔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予以認可。據此,法院審理後作出了如上判決。

法院認為,於某基於學校的安排到實習單位實習,由於其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所以,在實習過程中受到的傷害按照一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企業作為實際受益人,是於某實習勞動的條件提供者和勞動成果的獲得者,有責任和義務保證於某的實習安全。根據相關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工廠在於某幹活前未按照規定提前對其進行安全培訓及安全提示,這樣的管理缺失與於某被鐵錘砸傷左手存在因果關係,說明工廠作為僱主未盡到安全防護及管理義務,應當對於某本次事故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於某雖為學校在校學生,但其受傷系在校外實習期間,且學校已與於某及該工廠簽訂了學生校外實習及安全協議書,說明學校對於某校外實習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所以法院認為於某要求學校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援。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學生在校外實習與企業不存在勞動關係,不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保護範疇內。為了保障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建議作為實習過程中的責任主體學校和企業,應著重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學校在派遣實習學生時,要注意和用工企業簽訂正式的實習協議,把企業和學校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約定,協議內容應包括工資標準、勞動時間、工作崗位等。同時學校不能認為學生人不在學校,發生任何事就跟學校沒關係了,而對實習生疏於管理放任自流,應加強實習生管理,制訂詳細的實習計劃,派專人對實習生進行管理,如果僅是簽訂相關免責協議而疏於管理,同樣需要擔責。實習單位應配合學校做好實習學生的管理工作,加強對學生上崗前的安全防護知識、崗位操作規程、勞動紀律、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從源頭上減少此類事故的發生。

雖然未形成勞動關係,但實際上形成了一種僱傭關係,用人單位仍有義務保障實習生的人身安全。如果在實習期間,僱員人身受到傷害,用人單位仍需賠償。以上內容本站為您整理,欲瞭解更多法律知識,請登入我們官網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