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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間用人單位會不會給員工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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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六月份的畢業季我國都有一大批的大學生畢業,大學生畢業的就業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形勢從客觀反映了我國就業市場的實時趨勢,也能穩定我國的就業市場,在正式入職前的實習期或者畢業前的實習期用人單位會不會給員工買保險呢?

實習期間用人單位會不會給員工買保險?

一、實習期公司給員工買保險嗎

如果實習生還沒有畢業的,實習生與公司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公司可以不為實習生購買保險,如果實習生畢業了,公司應該為實習生購買保險。

二、試用期要購買社會保險嗎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依法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法定義務,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必須繳納。職工在試用期內,單位和職工也應該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五險一金,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

按照法律有關規定,對於五險一金,繳費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個人應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

五險一金按規定不得減免,對於住房公積金繳存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因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全國各地五險一金的繳納比例有所不同。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是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承擔;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五險一金的徵繳範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等。

三、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所謂“見習期、實習期”,其並非法律上的概念,它們強調的是尚未畢業的學生到用人單位進行的社會實踐活動。雖然從本質上看,見習期、實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但它並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的“試用期”。而且試用期主要適用於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而見習期專門適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機構等單位,實習期則沒有限制。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學生在用人單位見習、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還不是勞動關係,二者之間問題的解決依據尚不能援引《勞動法》。因此,它與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試用期”不同。

實習期與見習期也有明顯不同,其中見習期一般是專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畢業生見習期限一般為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其中一年見習期主要是為適應當初的畢業分配體制,為工資定檔等提供依據而設定,見習期間實行見習工資,不得調動工作,期滿經考核合格方轉正定級。同時現行法律法規對見習期內權利、義務並沒有具體規定。而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進行社會實踐活動的時間。

實習屬於教學過程的一部分,實習的大學生與學校有著教育的關係,大學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檔案也放在學校,接受實習生的單位不與實習大學生建立勞動關係。但是隨著畢業生就業市場化配置程序的加速和高校招生計劃的不斷大,高校畢業生的實習形式已經從原來的高校集中統一組織逐步向畢業生個體選擇實習單位的方式轉變。這種實習方式從某種程度上具有打工的特徵,實習大學生與接受實習生的單位之間事實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勞務關係。

另外,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所以畢業生在見習期是有期限的,也是應當有工資收入的,而對於實習期則沒有期限和工資方面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經過以上全文我們知道了實習期間用人單位會不會給員工買保險的相關問題,如果你是正式入職前的實習期,公司應該給你買保險,這是法律規定的,但如果僅僅是畢業前的實習,公司就可以不用給你買保險,大學畢業生也要警惕這些問題。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