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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登出後工傷認定是否受影響

工傷認定 閱讀(2.28W)

用人單位登出後工傷認定是否受影響

在生活當中我們提到工傷,大家通常情況下會認為勞動者本人在做過工傷認定以後,或者是工傷傷殘鑑定以後就可以向用人單位進行索賠了。但是有些情況下,可能案件本身會比較複雜,比如說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進行工傷認定期間對單位進行了登出。今天就給大家介紹一下用人單位登出後工傷認定是否受影響?

一、用人單位登出後工傷認定是否受影響?

工傷認定所依據的勞動關係事實,應當以發生工傷事故而不是申請工傷認定或者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為準。事發後用人單位被登出的,不影響作出工傷認定。

二、相關知識

1、否定說沒有法律依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其中所謂勞動關係,應當是發生工傷事故時的勞動關係而非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的勞動關係。在目前的法律檔案中,沒有關於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時仍然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的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八部分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鑑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該規定說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持肯定說而非否定說。因為,如果按照否定說,上述規定中所指的“辦理退休手續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情形下,均不能再作出工傷認定。

2、否定說不符合規定目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其首要規定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如果工傷事故發生後不再繼續存在勞動關係的就不能認定工傷,則會導致用人單位為逃避工傷保險責任,於發生工傷事故後惡意解除與受傷職工的勞動關係,甚至像本案這樣登出工商登記。同時,對於因遭受重傷不能繼續工作甚至因公死亡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事實上已經徹底斷絕了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如果按照否定說,將使這類職工徹底與工傷無緣。

我們可以看出,即使用人單位登出,但是並不影響勞動者本人做工傷認定。因為只要自己確實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那麼勞動者就可以根據工傷鑑定的結果,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對自己的工傷進行賠償,用人單位對公司進行登出,並不能夠逃脫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