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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被告應該怎麼處理?

債務債權 閱讀(8.39K)

一、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被告怎麼處理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被告應該怎麼處理?

在債權人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後,又向同一法院以此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情形中,基於法律禁止二重訴訟的精神,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5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此情形應予審查:若符合該解釋第14條規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條件和《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原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代位權訴訟立案受理。

同樣,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又向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亦應根據該解釋第15條規定的精神決定是否立案受理。應當注意的是,為了避免程式上的混亂,以債務人為被告的普通訴訟應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代位權訴訟應依照上述解釋第14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若普通訴訟的管轄法院與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法院為同一法院的,即發生管轄競合,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而不能合併審理。在普通訴訟和代位權訴訟並存的情形下,無論哪一個訴訟先行提起,都要貫徹普通訴訟優先進行的原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的審理。

二、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法院如何處理

1、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的管轄不能吸收代位權訴訟的管轄,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與代位權訴訟的管轄為同一法院的,則發生管轄競合,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又向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解釋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5條第二款“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之規定,在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與代位權訴訟並存的情況下,不論哪一個訴訟先提起,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都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的審理,因為本訴是否成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否得到法院的確認以及確認的數額、範圍等直接決定著代位權訴訟的結果,所以,在以債務人為被告的訴訟裁決發生效力之前,代位權訴訟應當中止。

4、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22條“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之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可能是另一個法院,也可能是與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法院為同一法院,(如果是同一法院則發生管轄競合),無論競合與否,人民法院受理 債務人的起訴後在代位權訴訟終結以前應當依法中止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訴訟。

上述內容中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了有關債權人代位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在債權債務的關係當中,債權人有權利對債務人進行代位權訴訟,小編在上文中給大家解決了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被告應該怎麼處理這一疑問,站在債務人的角度上來說明了在債權人提起了代位權訴訟的時候,被告人債務人該如何應對,以及人民法院該如何處理債權人提起代位權的相關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