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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代理詞

債務債權 閱讀(3.11W)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代理詞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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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如何舉證


由於代位權訴訟涉及多方當事人,存在多重法律關係,舉證問題相對複雜一些。但各方當事人仍必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而債權人作為原告在行使代位權訴訟過程中,就必須要承擔舉證責任,

首先,債權人對代位權訴訟中存在的兩個合法債權關係必須舉證證明,這裡的“合法”是法官在審理中應該重點審查的一個關健環節,看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這兩個債權是否有不合法的債權,比如賭博債權,如果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合同被認定無效,那麼債權人就不能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因此,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是否是合法的兩個債權關係,這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的首要條件。

其次,債權人拿出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證據,這裡審查證據,我認為應注意這幾個方面:

1、是不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只要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就即可。就可以行使代位權。

2、看債務人是不是構成“怠於行使”的條件,如果債務人拿不出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書面證據,比如法院的法律文書和仲裁決定書,那麼法官可以認定債務人就構成“怠於行使”。

3、是不是要求債權人拿出具體的給自己造成損害的證據呢?

我們認為,如果要求債權人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債權受到了具體的實質性的損害,這對債權人來說是很不公平的,這也違背了我們立法宗旨。因此,只要債務人未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實現,便可視為債權人的債權受到了損害,不必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

對於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如何舉證的問題,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債權人在對代位權訴訟中,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之間的這兩個債權關係是否有不合法的債權關係是必須要舉證證明的。對於債務人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害舉證,主要可根據在無人的債權是否到期,債務人是否構成“怠於行使”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