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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代位權該怎麼行使

個人債務 閱讀(2.65W)

代位權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並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妨害時,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那麼具體而言,債權人的代位權該怎麼行使,即債權人應怎樣行使代位權呢?下文會告訴您。

債權人的代位權該怎麼行使

一、債權人的代位權該怎麼行使

債權人是代位權的行使主體,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債權人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受訴法院無管轄權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5項規定中止代位訴訟。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範圍僅以其對債務人的債權為限,如果行使代位權的結果足以清償自己的債權,就不得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其他權利。這是由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超出這一範圍就失去了法律依據,就是對債務人權利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即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債權人應怎樣行使代位權

1、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債權人是行使代位權的主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意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是幫債務人向次債務人討債,而是自己作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代位權。

2、代位權應通過訴訟形式行使。當然,債權人以非訴訟形式直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同意直接向債權人清償,並由此而了結其與債務人之間債務關係的,也應當允許;但是如次債務人不同意直接清償,由此發生糾紛的,則必須通過訴訟解決。

3、代位權行使的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本案甲公司僅能就乙公司拖欠的30萬元貨款向丙公司主張代位權。

4、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實踐中,一些債務人為了逃避還款而故意不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債權人應熟知代位權條款,必要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確保債權實現。若是您遇到了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的情況,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求助,律師會幫助您依法收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