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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駕發生車禍 | 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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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駕發生車禍 誰擔責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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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試駕撞了人,這個擔責怎麼分擔?

前不久,我公司組織的試乘試駕活動中姚某撞到騎電動自行車的郭某。試駕車輛投保了交強險。郭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要求我公司與姚某賠償超出交強險的其餘損失。請問,在這次交通事故中,我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社群諮詢小組成員解答:首先,本案中,雙方進行試乘試駕活動,旨在最終達成汽車銷售合同,該活動僅是雙方締約過程中的一個環節。汽車銷售商將車輛交於試駕者駕駛,非系基於汽車銷售合同之交付行為,車輛所有權尚未轉移。試駕者系試駕車輛的實際操控人,汽車銷售商系試駕車輛的所有權人。試駕者與汽車銷售商之間簽訂的“試乘試駕同意書”本質上系雙方達成的提供接受試乘試駕服務的無名合同關係。  其次,作為經營者,汽車銷售商有義務保證消費者的財產與人身安全,且汽車銷售商必須盡到基本保障性義務,比如審查試駕者駕照、合理提示車輛特性及試駕路線、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等。本案中,汽車銷售公司顯然在預防和減少危險發生、保障試駕者安全方面存在過錯。  最後,我國《侵權責任法》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基本上採納了“執行支配”與“執行利益”兩個標準綜合判斷。根據你說的情況,汽車銷售商對試駕車輛仍有實際支配力與監管力,且提供試乘試駕本身就是其市場行銷的手段,其從中獲取潛在客戶、贏得商業利益,故汽車銷售商對於試駕車輛具有執行利益。如果將應負之責任轉嫁於消費者,其獨享商業利益,有失公平。所以本案在利益與風險之間應尋求平衡點,因此,汽銷公司與試駕者共同對外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顯然更為符合法理及立法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