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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是什麼意思?

債務債權 閱讀(1.33W)

一、法律規定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是什麼意思?

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當事人

債權人代位起訴,是一種法定的訴訟擔當,債權人所享有的訴訟實施權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那麼,從訴訟理論上來講,債權人之訴訟實施權的基礎是什麼?或者說債權人之當事人適格的理論依據是什麼呢?傳統的訴訟理論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是當事人對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所具有的管理權或處分權,或稱管理處分權。但管理權理論並不適用於確認之訴,對形成之訴也難以作出完滿的解釋。因而,將管理權作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並不能普遍地適用於各種型別的訴訟。所以,有學者提出管理權並非是訴訟實施權的直接基礎,訴訟實施權的直接基礎是主體的"訴的利益"。對於代位權訴訟而言,筆者認為,以"訴的利益"作為債權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較之管理權處分說更為妥當。理由在於,之所以承認債權人可以向次債務人直接提起訴訟,並不是因為債權人對代位債權有管理處分權,而是因為如果不承認債權人可以向次債務人直接起訴,則債權人的權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因而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並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就存在一種"訴的利益",這種"訴的利益"經法律所明確規定即成為法定的訴的利益。正是由於這種法定的訴的利益的存在,債權人才相應地具有訴訟實施權,故而能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

三、權力限制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作為原告代位債務人而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基於這一本質特徵的要求,債權人在行使訴訟權利時,不應當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債務人在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時,應當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但是基於其訴訟地位所決定,以及充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之需要,其訴訟權利義務又應當與作為狹義當事人的原告、被告有所區別。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訴訟權利應當作適當限制,以平衡它們之間的利益關係。至於作為被告的次債務人,其訴訟權利原則上不應受到限制。

以上便是對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是什麼意思?問題的簡單介紹,通過上文的介紹可以很清晰的看出國家對於怠於行駛自己權力的債務人還是不會包容的。同時對於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相當重視的,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債權人都可以提出代為訴訟權,提出代為訴訟的當時人也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的,如果對當事人的代為訴訟還有不瞭解的地方可以直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