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債務轉讓中債務人的抗辯權

債務債權 閱讀(6.23K)

普遍意義上的抗辯權就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那麼在債務轉讓過程中,債務人是否擁有抗辯權呢?債務人的抗辯權是怎樣的?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債務人抗辯權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債務轉讓中債務人的抗辯權

債務人的抗辯權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該抗辯權包括實體法上的抗辯和訴訟法上的抗辯。實務中主要表現為:1、權利不存在的抗辯,如轉讓的債權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無效,或債務人行使了撤銷權、合同解除權而使債權不復存在;2、受通知前,已經清償。如甲公司已經在資產管理公司向丙公司轉讓前,或轉讓後通知前,歸還了所欠資產管理公司的貸款;3、拒絕履行的抗辯。如雙務合同中,出讓人僅轉讓債權但保留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4、訴訟法上的抗辯。如出讓人與債務人約定仲裁管轄,債務人可援引對抗受讓人;5、抵銷主張。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該規定對債務人既有對於受讓人的債權又有對於讓與人的債權時,可否主張先抵銷對於讓與人的債權沒有明確。當甲轉讓5萬元對丙的債權給乙,丙享有3萬元對甲的債權,又享有3萬元對乙的債權,如果乙向丙表示抵銷,丙能否以向甲已為抵銷進行抗辯成為問題。我們認為,除非丙已經同意乙的抵銷,否則,丙有權主張先抵銷對於甲的債權,由此,乙只能主張2萬元的債權,丙再為抵銷,則乙尚欠丙1萬元。因為如果丙在乙提出抵銷時,不能主張對甲的抵銷權,那麼如果甲喪失了清償能力,則丙的債權沒有實現的可能,對丙的權利保護則不利。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事交易越來越頻繁,債的流轉也越來越多越來越快。長期以來,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是法院審理的數量較多的兩類商事合同糾紛。兩類案件共同點是欠款,前者欠貸款,後者欠貨款。為解決這一問題,實現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往往採取通過低價向外轉讓不良貸款形成的債權以化解金融風險,消除呆壞帳,出賣人也常常通過轉讓債權消除三角債。我們所以選擇分析這類案件出現的問題,目的一在於規範相應行為,二在於為審判實踐提供可資參考的意見。

綜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該抗辯權包括實體法上的抗辯和訴訟法上的抗辯。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